被迫害致不能自理 黑龙江女律师控告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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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原黑龙江省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庆安县法轮功学员刘忠杰女士多次被中共人员非法抄家、绑架、劳教、非法关押,被迫流离失所将近十年,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被庆安县国保大队汪兴运等恶人监控、跟踪,勾结绥化“610”恶警绑架,非法关押在绥化看守所,被迫害致昏迷不醒,身体抽搐……

二零一五年七月初,现年五十一岁的刘忠杰女士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她在控告书中说:“我本来拥有幸福的家庭、荣耀的工作、美满的婚姻、活泼快乐的孩子,慈爱的父母;可由于江泽民的迫害政策,造成我们家庭支离破碎;迫害导致丈夫和我离婚;女儿因恐惧被抓不敢和我接触,我因受尽各种酷刑和摧残,现已不能自理,靠年迈的老母喂食维持生命。”

刘忠杰女士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侦查;将发起对法轮功迫害的罪魁祸首江泽民绳之以法,结束这场历时十六年之久的民族浩劫。

被控告人江泽民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以来至今,利用“610”非法恐怖组织及包括军、警、公、检、法、司、国安、外交、新闻、政法委等各级党政机构在内的整个国家机器,一手挑起、煽动、策划、组织并推动实施了这场对法轮功修炼群体大规模的、系统的、长期的灭绝性迫害;被控告人江泽民作为该犯罪集团的首恶元凶,涉嫌犯有骇人听闻的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危害人类罪!以江泽民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针对法轮功修炼者群体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抢劫罪、盗窃罪、绑架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搜查罪、诽谤罪、侮辱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强迫劳动罪、滥用职权罪、枉法追诉裁判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报复陷害罪、妨碍婚姻罪等多项严重罪行,特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查明犯罪事实,尽快将被控告人江泽民及其犯罪集团主要成员抓捕归案,提起公诉,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并还法轮功清白。

下面是刘忠杰女士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仅以我的亲身经历就可以见证被告的大部分罪行)

我自小就梦想当一个好律师,想做一个真正的好人,为社会服务。但当我终于走上律师岗位步入社会时,太多实例使我看清了:“红尘滚滚难逃名扰;云云过客皆为利牵”的社会现实。置身于物欲横流的环境,我怎样才能成为真正的好人?我苦苦追寻想找的答案在哪里!

一九九八年八月,我有幸读到了《转法轮》这本书,书中博大精深的法理深深的折服了我,我仿佛是一叶漂流迷途的孤舟终于找到了引航的灯塔;源自本性成为真正好人的愿望,使我走进了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

法轮大法改变了我,使我道德高尚、心胸坦荡、乐观豁达、善待他人、友好亲邻、工作愉快、生活幸福。我按照大法的标准要求自己,将当事人的忧苦放在首位,工作的每一环节都尽心尽力地去做。收取案件代理费都是按照最低标准,伙食费、旅差费够用就行。我不再为物质利益出卖自己的良心。另外,我还把过去多收的好处费退给了当事人。

是法轮大法的法理照亮了我生命的路……“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这是千千万万大法弟子用鲜血和生命发出的心声,这是世界的最强音,这是人类的希望。

然而,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公然违反宪法和法律,疯狂迫害法轮功。从此,我的生活失去了宁静,失去了欢乐,充满了辛酸,充满了血泪。十六年了,我经历了一次次的被迫害,其中的痛苦和残酷令人发指……

一、依法上访被说成“犯法”

为了澄清事实,为了向政府诉说法轮大法的清白。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根据《宪法》赋予的公民的权利,本着对政府的极大信任,我和其他两名法轮功学员依法进京上访,准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真实情况,在火车上被截回,三十日晚被关进了庆安看守所达七十二天。

随着一道道铁门的被打开,我成了所谓的“犯人”。每天听的是厚重铁门的叮当声,和窗外狼狗阵阵的狂叫声;抬眼望见高墙、电网、铁窗、铁锁,还有那全副武装的巡逻武警;低头环视着阴森森的监室。一夜之间,我从一名令人尊敬的律师突然变成了“阶下囚”。我的上访权、人身自由权就这样被非法剥夺了!我的合法权益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在哪里?!他们对待律师尚且如此,可想而知对待普通百姓会怎样!

第二天上午提审,预审员先是伪善地劝我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权),接着又用三年徒刑来威胁我;此后管教也不断的找我谈话,并告诉我:电视台对你们上访一事全县播放,你现在成了庆安的“焦点人物”了,很多人都说你是精神有毛病;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同事都来看我,并告诉我:由于你的上访,领导将受到处分,你再坚持“炼”,单位将无权参加“全省先进单位”的评比,职工的工资利益将会受影响。(这不是搞株连迫害他人,煽动他人仇恨吗?)

十一月四日,父亲来看我,才几日不见的父亲,为我苍老了许多,老人家老泪纵横,声音嘶哑的劝我……面对三年徒刑;面对领导、同事、单位将受株连;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面对亲人的痛苦承受,我违心地说不炼了。随后,县政府、派出所同司法局、律师所签订了责任状;司法局、律师所又同我的父亲、叔叔、哥哥、丈夫签订了责任状,层层保证、层层监控、层层株连、层层非法剥夺了我的信仰自由权。

我于二零零零年一月十一日走出了看守所的铁大门,从此我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包袱。

二、无限期拘留、药物迫害

那违心的保证使我无地自容,备受良心的煎熬,被剥夺了精神内涵的我,仿佛是一具行尸走肉。好在,我还分得清善恶、正邪、真伪,好在我仅存的一点良知驱使我寻找,再次踏上通向真理的路。

二零零零年四月十八日,单位领导知道了我还在看法轮功的书,逼迫我放弃。我一再表示:这次炼到底了,再不说假话了。最后领导让我保证:一不自杀、二不上访!我告诉他们:“大法书上写了炼功人不杀生、不自杀,电视上说的是假的,都是造谣。我保证不自杀。至于说上访,我不能保证,上访是公民的权利,行不行使是我的自由,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律师所主任朱千春伙同派出所警察,于四月十九日把我绑架进了拘留所。没有任何违法事实,没有任何证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仅凭当官的一句话,就剥夺了我的人身自由,我再一次被非法关押。

当时,女监只有我一名大法学员,别人是有进有出,唯独我是有进无出!我不知目送了多少人的离去,最后,往往只剩下我自己。多少次,我仰望晴朗的天空,想象着在同一片蓝天下人们自由的生活,欢歌笑语;多少个夜晚,我望着皎洁的明月、望着那万家灯火,脑海中不断的闪现着自己的家,我多么想念幼小的女儿,牵挂着年迈的父母……这种精神煎熬令我窒息!

十一月二十八日,为抗议长期的非法关押和无理迫害,我和另外五名被非法关押在这里的法轮功学员们开始绝食、绝水抵制迫害。因为我们的控告权、行政诉讼权等所有公民权利全被非法剥夺、正常的法律渠道被封死,为了获得自由,我们别无选择!绝食第四天,县当时主管迫害法轮功的公安局政委王至龙领着一伙人前来灌食。这里灌食不是为了挽救生命,而是一种迫害手段,通过灌食从而达到继续关押继续迫害的邪恶目的。王至龙、马江(原拘留所所长,现已退休)用绳子将我五花大绑的绑在椅子上,使劲按住我的头,我紧闭嘴巴不让灌,二人就狠命的掐我腮帮子,用力捏住鼻子不让我呼吸,野蛮灌食。

酷刑演示:灌食

第五天,我们被强行注射警察们所说的“葡萄糖”水,事后在一管教口中得知,其实是一种破坏中枢神经的毒药;致使我们出现了剧烈的不良反应。当时,我正来月经,但经血却是墨绿色的,有个女法轮功学员右耳失聪,往外渗血,还伴有吐血,一男学员当天出现拉脓便血。

第八天,我们的生命出现危险,即使这样,公安局还是不放人。王至龙将我们拉到水利局招待所,又把各单位领导找来,哄骗我们先吃饭之后,企图再办洗脑班,继续进行无限期关押。当晚我出现抽搐、晕厥,生命垂危。王至龙等人怕担责任,才不情愿的放了我。但是即使这样,在我刚回家的那几天,单位派人轮流监控、看守,甚至晚上住在我家!

七个半月的非法关押,骨肉分离,承受了精神和肉体的双重迫害,只因为我拒绝写无理的保证,只因为我不放弃公民的“上访自由权”。难道公民不写保证,不放弃权利,公安就抓人吗?而且无期关押,这是哪家的法律?

三、劳教所的酷刑摧残

从拘留所回来后,我经常看到:电视、广播、报纸散布谎言,煽动仇恨。迫害者可以任意杀人、实施放酷刑、造谣诬陷,却不许法轮功学员说话喊冤。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于是,我只好用传单的方式告诉人们法轮功是被冤枉的。二零零一年一月十七日,发展乡派出所将我非法绑架。于一月二十二日,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看守所所长周天恩等人将我和另两名女大法学员秘密的送往齐齐哈尔双合劳教所劳教一年。

需要强调一点:我撒传单是在行使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而公安机关的抓人劳教,是在剥夺我的言论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在践踏《宪法》、触犯《刑法》。

在劳教所里,我拒绝写保证,被恶警关进小屋,由“包夹”(真正的犯人)监管进行迫害。十月二十六日,劳教所伙同当地公安局对大法弟子张淑哲、刘永娟动用酷刑迫害。我站出来阻止暴徒行恶犯罪。十多名警察将我拖到楼下的小屋子里。用胶布把我的嘴封住(她们行恶时,怕罪恶被曝光经常用胶布封住被害人的嘴),随后,把我摁在铁椅子里(一种刑具),两个恶警用一副手铐将我双手反背铐在椅背上,一动手铐锯齿就刻进肉中,更加钻心的疼;接着恶警又将我两脚塞在铁椅子下面的固定的两个眼中,脚进去就抽不出来,更无法活动。

双手反背铐在椅子上

遭受了六天五夜的连续上刑,我被折磨的惨不忍睹:两手肿得象馒头一样,两脚、两腿肿得相当严重,全身失去知觉,心跳衰弱,大脑思维混乱,昏迷几次,奄奄一息。恶警怕我死在铁椅子上,才停止用刑。警察滥用酷刑,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已构成犯罪。

十二月末,劳教所欲对我非法加期迫害,我绝食、绝水进行抗议。第四天,我开始被灌食,恶警把我绑在床上,这边狱医手拿又粗又长的胶皮管子,往我鼻子里插,鼻子被插破出血,眼泪哗哗地往下流,撕心裂肺的疼痛使我难以承受。可那边,大队长王岩摁着我的手,哼着小曲,得意洋洋,真是一群法西斯暴徒……

由于我绝食绝水十七天的顽强抗议,使加期迫害未得逞,于二零零二年一月十六日,我重新获得自由。

四、被非法开除律师队伍

二零零二年一月十九日,律师所主任朱千春等人来到我家宣布:把我开除律师队伍,理由是:坚持炼法轮功、又被劳教。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信仰“真善忍”是合法的,对我劳动教养是违法的,即使退一步讲,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教养和开除不能并罚。因此,无论从哪一个角度讲,开除我都是违法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作为搞法律的司法局、律师所的个别领导明知法律却故意触犯法律,加重对我的迫害。随行的一姓郭的警察还恶狠狠地对我丈夫说:“你赶快跟她离婚!象这样的人你还要她干啥!她不但影响你工作(指前程),还长一身癞,你不怕招你身上?”(我在被劳教期间身上疥疮未愈)

这些人走后,我哭了。小时候,我的理想就是当一名正义的律师;大学毕业后,在一次次的法律知识竞赛中,脱颖而出,我终于成为庆安县唯一的一名女律师。为了做个好律师,我勤奋钻研,付出了很多心血。可是,正当我以娴熟的业务,丰富的经验,雄辩的口才,无私的境界,准备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准备更好的回报社会,一展人生抱负之时,却被非法的剥夺了工作权利。

我刚从劳教所出来仅三天,身体极度衰弱,卧床不起,精神与肉体本来已经受到了相当严重的摧残、九死一生。又被司法局无情的、迫不及待将我开除,夺走我工作权利与经济来源,也使我的人生理想破灭了。他们的所作所为使我的心灵再一次受到了重创,使我的处境更加雪上加霜。

五、拒按手印,遭绑架

几经看守所、拘留所的精神折磨,又经劳教所的酷刑摧残,再经剥夺工作的沉重打击,我已心力交瘁、伤痕累累。我本想好好弥补弥补对丈夫与女儿的亏欠,平平安安地过日子……

但是,当地派出所在“610”办公室的指使下,三天两头就上门骚扰、监控,抄家,做什么谈话笔录。还三番五次骚扰、威胁我丈夫,搅的我家人不得安宁;迫害给年幼的女儿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电视台的不断诬蔑、造谣、制造恐怖和仇恨煽动,使孩子心里产生阴影,渐渐地对妈妈的处境感到无奈和恐惧。

二零零二年春节期间,跃进派出所警察上门,要做什么谈话笔录,让我保证不外出。对我又非法实行电话监控。二零零三年三月四日,跃进派出所前来非法搜家,搜走一盒炼功音乐带,走时告诉我女儿(当时只有我女儿在家)你妈回家让她到派出所去。那次全县大搜家,只要搜出法轮功的一点东西,不是非法罚款就是非法抓人。因此我一时无法回家,恶警找不到我,就三番五次骚扰我丈夫,并威胁我丈夫,害得我家人提心吊胆、担心受怕!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三日上午,跃进派出所便衣又来到我家,说公安要给炼法轮功的人建档案,你得配合一下,得按手印。我问:你们建档案有法律依据吗?二人答不上来。我是律师,对于这具有侮辱性的非法要求,我自然要拒绝。他们回去汇报后,所长又派四个便衣来抓我,我不去,于是四人将穿着拖鞋的我拽、扯、推出家门,强行把我绑架到派出所,当晚被非法关押于拘留所。

查遍中国的法律,找不到不按手印,就要拘留的规定。我的人身自由权又一次受到了侵犯,同时,我的人格也受到了极大的侮辱,又侵犯了我的人格尊严权!面对这无法无天的迫害,我只能以绝食、绝水抗议。五天后,才放我回家。我没吃拘留所的一粒米,也没喝一滴水,但姓郭的所长、姓戴的指导员却敲诈我家人二百元的伙食费。荒唐到这份了,无耻到这地步了。是警察?!还是强盗?

特别强调一点:几年来,庆安县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多次非法剥夺我的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宪法》第三十一条、《刑法》第四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构成非法拘禁罪。

六、流离失所 再遭迫害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我和姐姐用传单的方式向世人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陈述着被迫害的冤情,当天被庆安县欢胜派出所绑架。当晚我从派出所走脱,从此,飘落他乡,浪迹天涯,生存艰难,布满辛酸……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在外流离失所达十年的我在绥化市被警察绑架,关在被绥化看守所迫害四个多月,导致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七日我在看守所出现严重晕厥病状。看守所人员害怕承担责任,通知我家属,将我送进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梗死。期间当地“610”警察还几次逼迫我写放弃信仰的保证书。家属把我接回家中。然而,北林区“610”非法机构一再行恶,诬陷我包庇另一法轮功学员赵敏。北林区“610”警察王树波、刘坤明、李建飞等人凑材料,操控北林区检察院、法院参与迫害,胁迫我家人把我带到检察院所谓“核实情况”,向家属保证不抓人。

但是绥化“610”出尔反尔,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五日当天下午两点多,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法官张锐、陪审员曹洪源、记录员(女)及北林区检察院张连生等五人(一女四男),在北林区法院刑一庭对我和赵敏非法开庭。他们小声快速、含糊其辞地宣读了他们凑的所谓材料。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匆匆宣布判我一年半有期徒刑。

在这期间,由于迫害人员的不断骚扰和恐吓,也给我的丈夫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压力,导致我的丈夫与我离婚,幼小的女儿更遭受了无法想象的心灵创伤!因为迫害,我的年迈的父母整天提心吊胆,担惊受怕,身心受到严重损伤。

我经历了腥风血雨的一次次被迫害。这一次次的迫害,记录了迫害者的邪恶与残暴,记录了迫害者的一次次违法犯罪。对迫害者,我必将行使公民的控告权和各项诉讼权利。

坚定正信、守护善良是我的人生信念。作为一名律师,我更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人权,维护法律的尊严,期盼良知重返中华大地,呼唤正义常驻人间……

是江泽民利用手中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发起的这场残酷迫害。江泽民必须对这一切承担法律罪责。要求将江泽民绳之以法,同时附带民事赔偿。

我本来拥有幸福的家庭、荣耀的工作、美满的婚姻、活泼快乐的孩子,慈爱的父母;可由于江泽民的迫害政策,造成我们家庭支离破碎;迫害导致丈夫和我离婚;女儿因恐惧被抓不敢和我接触,我因受尽各种酷刑和摧残,现已不能自理,靠年迈的老母喂食维持生命。

江泽民利用权力推行的迫害毁了我的婚姻,也毁了我的工作,更摧毁了中国人的良心底线,又导致我当前的处境艰危,也严重破坏了国法和国家形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捍卫我的合法权利,也为了我们广大的中国民众不再继续毁于这场浩劫。因此我要控告发起这场迫害的罪魁祸首江泽民,不光为了我和我的家人,也为了千千万万的被残酷迫害、虐杀的法轮功学员讨还公道!也为了能挽救被沦丧了的社会道德,为了国家的未来,特此提出控告。

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迫害已构成危害人类罪、群体灭绝罪、酷刑罪。按中国现行法律,江泽民违反《宪法》的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江泽民触犯国家刑法第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

江泽民还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我请求法院裁决将江泽民绳之以法,并立即释放其他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并申请法院裁决被告及相关参与迫害的单位、参与迫害的责任人赔偿对我非法羁押期间(七百九十七天,外加因病监外执行七百三十天,并遭受虐待、酷刑、流离失所、逼迫离婚、迫害致不能自理等)的精神补偿费一百八十万元,因绑架及开除公职等误工费一百五十万元;对我的女儿赔偿精神损害和抚养费三十万元;合计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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